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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吹响互联网反垄断执法号角 遏制科技巨头不正当行为
  echo 2020-12-25 18:39:50 28240
“总局已经吹响互联网领域反垄断执法的号角,也是执法机构对大型互联网平台的一次喊话,意味着此前的规范、讲话并非一纸空文。”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深反垄断律师邓志松对路透称。

【友财网外汇资讯】-中国强化反垄断旗帜鲜明。继十天前开出首张罚单,市场监管总局最新对阿里巴巴涉嫌垄断展开立案调查,吹响互联网反垄断执法号角。尽管目前尚难判断阿里巴巴将会面临何种处罚,但可以预见的是,明年反垄断执法将继续强化,腾讯、美团等平台企业或“在劫难逃”。


中国吹响互联网反垄断执法号角 遏制科技巨头不正当行为


“总局已经吹响互联网领域反垄断执法的号角,也是执法机构对大型互联网平台的一次喊话,意味着此前的规范、讲话并非一纸空文。”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深反垄断律师邓志松对路透称。


清华大学国家战略研究院特约研究员刘旭指出,“目前还看不清监管会(对阿里)做出什么样的处罚,有可能一分钱都不罚,只需要整改;也可能按照上年度销售额1%-10%处罚。”


新华社周四稍早报导,中国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举报,依法对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实施“二选一”等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受此影响,阿里开盘后深跌至逾五个月低位,其他互联网平台股价亦受拖累。而上月在IPO前夕被监管层约谈导致上市一事泡汤的中国金融科技巨头-蚂蚁集团,亦将再次被央行等金融监管机构约谈。


“阿里已经被查了,那么腾讯估计也会被查,因为腾讯的微信、QQ等的市场支配地位应该说更容易认定。”刘旭称。


他进一步指出,微信屏蔽了很多社交类APP的功能,比如阿里巴巴的在线办公软件“钉钉”,字节跳动的飞书等。“这些企业也可以继续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腾讯,腾讯也应该被一视同仁地对待,那么针对腾讯的反垄断调查也会接踵而来。”


另一个例子是,腾讯音乐于2018年被网易和阿里举报涉嫌违反《反垄断法》,因为腾讯跟大量音乐公司签订了排他的、独家授权协议,相当于是在线音乐市场里搞“二选一”。


“效果和性质(跟阿里)是一样的,只不过它不是典型的电商平台罢了。”刘旭称。


而对于这些巨头未来如何应对,刘旭称,还需要各家自己去摸索调整。“在互联网行业的上半场,大家想办法烧钱、排挤竞争,现在进入下半场,遇上反垄断执法,...能保护市场竞争,市场的交易成本也会下降。这会有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例如在多个平台开拓业务,并带动更多就业”。


*五年漫漫举报路,至今仍未果*


市场总局此次针对阿里“二选一”的立案调查可以追溯到五年前京东对阿里的举报。


2015年“双十一”期间京东向国家工商总局实名举报阿里巴巴扰乱电子商务市场秩序,在促销活动中胁迫商家“二选一”。但阿里认为这只是京东在炒作,之后两者大打“口水战”,2017年京东起诉阿里。


然而,案件尚未开审,阿里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主张此案应移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两年后最高院作出裁定,驳回阿里上诉。然而,在质证环节阿里再继续拖延,导致此案至今没有正式开庭。


不过,部分案件内容已进入公众视野。相关裁定书显示,京东认为天猫网络公司、天猫技术公司和阿里巴巴在中国大陆B2C网上零售平台市场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了包括“二选一”行为在内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应当对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京东还将拼多多、唯品会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而这三家公司均属于腾讯系,这是否意味着腾讯对阿里的反击?


“我认为不存在‘反击’这个说法。”刘旭称,“因为京东、唯品会等也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如果反垄断执法机构出手调查,他们也可能都会被查,只不过针对的限制竞争行为或者适用条款可能会不大一样。”


*中国反垄断执法挑战*


近年欧美均加大对互联网科技巨头的的反垄断调查力度,欧盟近日亦公布法案以遏制科技巨头不正当行为。而中国在反垄断方面的挑战,突出体现在缺乏对反垄断法的执行和落实。


“早在12年多前《反垄断法》就在中国生效了,但过去12年多来,中国大型互联网企业做了那么多并购,但我们真正事前依据《反垄断法》审查的几乎没有。”刘旭称。


他指出,中国互联网行业反垄断的症结主要在于,一方面长期有法不执行,另一方面执法编制极少,同时还连续多年有反垄断执法离职人员任职大型互联网企业,使得反垄断法人才在执法机构和互联网企业之间出现此消彼长的态势。


“美国联邦层面合计1,310名反垄断执法人员,各联邦州还有自己的竞争执法人员;而我们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一共45个编制,给人家打杂都不够。”他称。


他进一步指出,在国外,即便是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作为预防垄断的措施也是常规性的。谷歌、Facebook等互联网巨头都会在并购的时候去申报,接受全球各国执法机构的审查;执法机构可以禁止,也可以附条件批准。因为各国对互联网行业并购的竞争执法是常态化的事前监管,这些公司就不敢大张旗鼓地搞“老大老二”之间的并购。


邓志松也表示,中国反垄断法在经营者集中审查方面存在一定不足。依据现行法律,经营者需满足一定营业额标准才有义务进行申报。而在互联网行业,由于企业多采取“烧钱补贴”以及“猎杀式并购” 的模式,导致一些可能对竞争造成影响的交易因未达申报门槛而规避了执法机构的审查。


不过,针对上述不足及业内热议的“轴辐协议”、MFN条款(Most Favored Nation Clause)、算法共谋等问题,市场监管总局此前发布的“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已经做出回应。


“现在更需要加快现行反垄断法的修改进程,依据数字经济领域特有的限制竞争情形填补现有法律漏洞,改进在审查门槛、威慑力度等方面的缺憾。”他称,“主管部门、执法机构及司法机关也应进一步完善配套规范体系,以明确执法方向,强化执法力度,畅通私力救济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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