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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乌龙指”民事追偿又起波澜
  JZ.forex 2015-07-16 14:19:02 1425
“光大乌龙指”事件波澜再起。昨天(7月15日)上午,与此相关的又一起民事赔偿案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光大乌龙指”事件波澜再起。昨天(7月15日)上午,与此相关的又一起民事赔偿案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与之前案例不同的是,本次的原告因期指交易蒙受损失,遂将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与光大证券一并告上法庭。原告对两家交易所的指控主要为监管不力、未尽到信息公开的义务。

庭上,原告与光大证券的辩论聚焦于三个方面:光大证券是否须因当日上午的错单交易行为对原告当日上午的股指期货交易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光大证券是否须因当日下午的做空交易行为对被告当日下午的同类交易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前者是否存在信息误导行为、并为此须对原告进行赔偿。
原告认为自身的经济损失与光大证券当日的异常交易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光大证券已对其构成侵权。原告指称,当日上午其基于市场趋势判断卖出两手股指期货合约开仓,随后发现大盘瞬时大涨,于是分两次买入两手股指期货合约平仓以控制风险;下午听闻光大证券董秘梅键否认“乌龙指”传闻,遂相信上午大涨由周末重大利好消息所致,随即买进三手股指期货合约开仓,并在当天下午的股指持续下跌之中将其无奈卖出。被告在两轮交易经济损失共计44700元。
光大方面则向法庭表示,既然证监会已经将本次事件定性为内幕交易行为,而并未因原告在起诉书中提及的内控不严、错单交易、信息误导等行为对被告提出批评并进行处罚,那么法院不应支持原告的这三项指控;关于由“内幕交易”引发的经济损失,光大证券认为其并不受法律保护,因《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无相关条款。光大同时重申其当日的行为并无主观恶意,光大本身也是输家。
同时,有关于证监会未进行处罚的三项指控及其细节,光大方面辩称,光大掌握的所谓“内幕信息”并未对当日持续下跌的行情产生确实的影响。虽然股市短暂暴涨,然而随即回落至原点继续下跌;“乌龙指”的传闻在当日中午已被广泛报道,因此光大不存在信息误导的行为。光大坚持认为其原董秘梅键的否认表态是其个人行为,与光大证券本身无关。这些表态均与光大证券在此前一系列诉讼中一贯的表态相一致。

原告与上交所及中金所的争议,则集中于后两者是否对光大证券的异常交易行为知其根底,以及后两者是否尽到监管市场与发布信息的义务。原告认为,上交所在光大证券发布公告之前,已经获悉其交易异常的真实原因;由此,上交所“纵容了被告严重的违规行为”。
关于此项争议,原告提出的证据包括本次事故责任部门的原负责人杨剑波提供个人状告证监会的庭审实录,与媒体采用杨剑波提供的证据所作的报道原告向法庭提供的新闻稿件中,杨剑波明确表示,他本人在当日午间分别以当面告知与电话问答的方式告知了上交所与中金所上午错误交易的细节,以及当时已经准备妥当的对冲计划。原告认为上交所与中金所未将相关信息告知市场,是导致所谓“内幕信息”成立的原因之一。

对此,上交所与中金所均坚称在光大证券于当日下午两点二十二分发布正式公告之前,两者都并不确切知道光大证券当日上午发出巨量买单的细节和原因。关于上交所在当日午间曾派人到光大证券进行调查的说法,上交所方面明确地表示否认。上交所方面表示,杨剑波的说法属于传来证据,并无其它证据进行支持。并且杨剑波很可能因误解或极大的个人利益冲突而有此说。中金所方面对此表示同意。

上交所同时认为,该所于当日上午发现“可能”存在异常交易之后,首先电话质询光大证券,同时对交易所的系统进行自查,后对市场进行通报,等等。此番举措表明其已经尽到法律义务。上交所表示,因其并非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原告要求上交所在光大证券进行信息披露前直接公告当日市场交易异常的原因,不仅缺乏法律法规的依据,还缺乏准确的事实依据,并有可能因信息错误导致更大的风险。同时,上交所认为当日并无停市的必要性。
虽然证监会已经对这起由“内幕信息”而起的“内幕交易”作出行政处罚认定,然而关于何为“内幕信息”,在本次庭审中仍然有所争议。光大方面的律师在庭上表示,证监会并不认为光大证券的错单交易与对冲交易是违法的。该律师认为证监会的意思是,光大应当“在第一时间将发生错单交易的原因公之于众,然后再进行交易”。
光大证券的律师同时认为,这次对光大的判罚是证监会的首创制度,而这一制度仍然是模糊的。“发生了多大规模的错单,才应当进行公布?应该在多长的时间之内,公开这一信息?”他在庭上问道。

原告当庭表示愿意接受调解,并请求杨剑波到庭作证。三被告均表示不愿意接受调解。本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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