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投资者:
感谢您选择美尔雅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进行期货、 期权投资交易。为切实保护您的合法权益,我司已对《期货经纪合同》风险度算法及风险控制条款相关内容进行修订,修订内容主要涉及《期货经纪合同》最新公示样本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条,现将主要修订内容说明如下:
一、修改原合同中关于“风险的计算方法”相关条款
将原合同中“甲方以充足率来计算乙方期货交易的风险。充足率的计算方法为:(以下表述中,客户权益就是指乙方权益) 充足率=(客户权益/按甲方规定的比例客户所持头寸占用的金总额)×100%”修改为:
甲方以风险度来计算乙方期货交易的风险。
风险度的计算方法为:(以下表述中,客户权益就是指乙方权益)
风险度=(按甲方规定的比例客户所持头寸占用的总额/客户权益)×100%
注:现风险度的算法与原充足率算法的结果互为倒数关系,即将分子和分母对调。修改后您看到的风险度如果是125%即等于原计算方法下看到的80%。
二、修改原合同中关于“风险度控制标准”相关内容
将原合同中关于风险度控制相关内容修改为:
甲乙双方对风险度做如下约定:
如当日结算后,乙方账户风险度>100%,甲方通过当日结算报告向乙方发出追加通知。乙方应当根据通知,有义务在下一交易日集合竞价前及时追加足额****金或者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风险,使账户风险度不高于100%,否则甲方有权随时(包括但不限于集合竞价、连续竞价过程)对乙方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乙方在甲方的期货账户可用资金大于零。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手续费以及由此发生的全部损失(包括穿仓损失)。
在交易过程中,当乙方风险度<100%,甲方根据乙方可用资金量来接受客户交易指令;当风险度≥100%,甲方不再接受乙方开仓头寸的交易指令,乙方应立即补足或立即采取有效减仓措施,不得以“不在场、不知情”等为由不履行风险处置义务、拖延风险处置时间;当风险度>125%,甲方按乙方在合同中预留电话,或乙方根据甲方指定的程序申请更新后的最新电话向乙方发出强行平仓通知,乙方在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自行采取减仓措施或追加,乙方未能在甲方规定时间内及时采取措施,或乙方合同中所预留电话不能及时通知到乙方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对乙方的部分或者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乙方在甲方的期货账户可用资金大于零,乙方应承担强行平仓的手续费及由此发生的损失。如果乙方预留的通知方式发生变化,需通过书面或者甲方规定的电子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发布的掌上营业厅)进行信息变更。
在市场急剧变化的情况下(包括但不限于交易行情急剧变化、合约触及涨跌停板价位或因交易所按规则调整收取比率)而使得乙方期货风险度>125%,甲方有权在未通知或无法正常通知乙方的情况下,自行选择时机(可能提前于约定时间)和价位对乙方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乙方在甲方的期货账户可用资金大于零,乙方应承担强行平仓的手续费及由此发生的损失。
特别提示:
我司拟于2023年1月第一个交易日起正式启用本补充协议约定的风险度计算方式及控制标准,2023年1月第一个交易日之前的历史结算单记载的风险度为原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
若您对以上修订内容存有异议,请于2022年8月31日前通过400-700-0068联系电话向我司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变更。我司将于2023年1月第一个交易日起正式启用调整后的风险度算法及风险控制条款。
附补充协议:
美尔雅期货有限公司
《期货经纪合同》补充协议
甲方:美尔雅期货有限公司
乙方:
鉴于甲乙双方签署的《期货经纪合同》 (以下简称“原合同”)。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签署此补充协议,对原合同做如下调整:
第一条
(一)修改原合同中关于“风险的计算方法”相关条款
将原合同中“甲方以充足率来计算乙方期货交易的风险。充足率的计算方法为:(以下表述中,客户权益就是指乙方权益) 充足率=(客户权益/按甲方规定的比例客户所持头 寸占用的总额)×100%” 修改为:
甲方以风险度来计算乙方期货交易的风险。
风险度的计算方法为:(以下表述中,客户权益就是指乙方权益)
风险度=(按甲方规定的比例客户所持头寸占用的总额/客户权益)×100%
注:现风险度的算法与原充足率算法的结果互为倒数关系,即将分子和分母对调。修改后您看到的风险度如果是125%即等于原计算方法下看到的80%。
(二)修改原合同中关于“风险度控制标准”相关内容
将原合同中关于风险度控制相关内容修改为:
甲乙双方对风险度做如下约定:
如当日结算后,乙方账户风险度>100%,甲方通过当日结算报告向乙方发出追加通知。乙方应当根据通知,有义务在下一交易日集合竞价前及时追加足额****金或者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风险,使账户风险度不高于100%,否则甲方有权随时(包括但不限于集合竞价、连续竞价过程)对乙方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乙方在甲方的期货账户可用资金大于零。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手续费以及由此发生的全部损失(包括穿仓损失)。
在交易过程中,当乙方风险度<100%,甲方根据乙方可用资金量来接受客户交易指令;当风险度≥100%,甲方不再接受乙方开仓头寸的交易指令,乙方应立即补足或立即采取有效减仓措施,不得以“不在场、不知情”等为由不履行风险处置义务、拖延风险处置时间;当风险度>125%,甲方按乙方在合同中预留电话,或乙方根据甲方指定的程序申请更新后的最新电话向乙方发出强行平仓通知,乙方在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自行采取减仓措施或追加,乙方未能在甲方规定时间内及时采取措施,或乙方合同中所预留电话不能及时通知到乙方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对乙方的部分或者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乙方在甲方的期货账户可用资金大于零,乙方应承担强行平仓的手续费及由此发生的损失。如果乙方预留的通知方式发生变化,需通过书面或者甲方规定的电子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发布的掌上营业厅)进行信息变更。
在市场急剧变化的情况下(包括但不限于交易行情急剧变化、合约触及涨跌停板价位或因交易所按规则调整收取比率)而使得乙方期货风险度>125%,甲方有权在未通知或无法正常通知乙方的情况下,自行选择时机(可能提前于约定时间)和价位对乙方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乙方在甲方的期货账户可用资金大于零,乙方应承担强行平仓的手续费及由此发生的损失。
第二条 本补充协议经双方确认之日起成立并生效,若乙方未在甲方规定的时间提出异议,视为乙方确认。
第三条 甲方拟于2023年1月第一个交易日起正式启用本补充协议约定的风险度计算方式及控制标准,2023年1月第一个交易日之前的历史结算单记载的风险度为原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
第四条 本补充协议与原合同中约定不一致的条款,以本补充协议内容为准,本补充协议未作约定的,仍以原合同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