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
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和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关于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报备工作的要求,以及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以下简称“监控中心”)发布的《期货市场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如果您存在实际控制关系,请按规定将有关信息如实向我司进行申报并提交相关材料。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认定标准
【定义】实际控制是指行为人(包括个人、单位)对他人(包括个人、单位)期货账户具有管理、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等权限,从而对他人交易决策拥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的行为或事实。
【认定情形】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行为人对他人期货账户的交易具有实际控制关系:
(一)行为人作为他人的控股股东,即行为人的出资额占他人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他人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行为人作为他人的开户授权人、指定下单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或者其他形式的委托代理人;
(三)行为人作为他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行为人与他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一致的;
(四)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存在配偶关系;
(五)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存在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关系,且对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
(六)行为人通过投资关系、协议、融资安排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对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
(七)行为人对两个或者多个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
(八)行为人与他人交易行为具有一致性且存在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期货交易资金的,或者行为人与他人交易行为具有一致性且双方交易终端信息一致的;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报备工作要求
(一)具有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实际控制他人期货账户或者被他人实际控制)的客户应在签署经纪合同后10个交易日内通过我司主动申报相关信息,并填写《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申报表》。
(二)具有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客户在实际控制关系发生变更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我司主动向监控中心报备变更情况。
(三)监控中心与各交易所建立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信息共享与协查机制,对日常监控中发现具有疑似实际控制关系且尚未报备的账户进行信息共享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实际控制关系的控制人和被控制人应按要求分别申报,监控中心将对未申报客户信息进行提醒并出具书面询问,客户应于接到通知后的5个交易日内对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进行报备。
如果客户承认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我司根据交易所要求指导客户按照正常流程进行申报。如果客户否认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我司按照交易所要求,通知客户进行说明,提供相关资料,并签署《合规声明及承诺书》。 交易所将对相关说明材料进行审核,对于事实清楚、理由充分,确不属于实际控制关系的,交易所将对其账户进行正常管理;对于事实理由不充分的,交易所会将相关账户列入重点监控名单。
(四)对于不如实申报实际控制关系信息、隐瞒事实真相、故意回避等不配合报备工作的客户,监控中心将相关情况向期货交易所通报,由期货交易所根据规则进行监管。交易所根据情节轻重可采取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开仓交易、暂停部分期货或期权业务、罚款等监管措施
(五)交易所关于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认定标准和报备工作要求如有变动,以交易所最新通知和规定为准。
三、报备联系方式
涉及实际控制关系的认定、报备可咨询客户经理、开户营业部或我司统一客服热线400-801-1058。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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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