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已展开法律程序,要求原讼法庭对尚乘环球市场有限公司(尚乘环球,现称orientiert XYZ Securities Limited)及其前行政人员在涉及首次公开招股的调查中不遵从证监会通知的情况,进行查讯(注1及2)。
证监会的调查与若干上市公司在首次公开招股期间,怀疑可能曾採取欺诈或欺骗做法及/或披露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有关,而尚乘环球当时以帐簿管理人、牵头经办人及包销商的身分参与其中。
该等尚乘环球前行政人员包括:前负责人员卢致恆;前董事兼核心职能主管邱伟文;及前紧急联络人兼投诉主任施晓纶(注3至5)。
证监会早前曾向尚乘环球发出通知,索取与(当中包括)其在该等首次公开招股的工作有关的纪录。然而,尚乘环球没有完全遵从该等通知。
该等尚乘环球前行政人员在证监会向他们发出会见通知后,没有应要求出席会见。
法庭如在查讯后,信纳尚乘环球及其前行政人员没有任何不遵从证监会通知的合理辩解,便可命令尚乘环球交出指明纪录和命令其前行政人员出席会见,并可对他们施加惩罚,犹如他们干犯了藐视法庭罪一样。
完
备注: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83条,证监会可要求受调查人或相信是管有与证监会调查有关的任何纪录或文件的人(其中包括)交出指明纪录及出席会见。如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有关要求,则证监会可根据该条例第185条提起法律程序,而该条文赋权原讼法庭查讯不遵从有关要求的情况。如法庭信纳该人不遵从有关要求是无任何合理辩解的,则可命令该人遵从有关要求,并可对他们施加惩罚,犹如他们干犯了藐视法庭罪一样。
尚乘环球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进行第1类(证券交易)、第2类(期货合约交易)、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和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
卢在2016年4月7日至2023年4月6日期间就尚乘环球的第1类(证券交易)、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和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担任其负责人员;及在2019年3月1日至2023年4月6日期间就尚乘环球的第2类(期货合约交易)受规管活动担任其负责人员。
邱在2017年7月17日至2023年2月6日期间担任尚乘环球营运监控与检讨、风险管理和财务与会计的核心职能主管;在2018年3月19日至2023年2月6日期间担任尚乘环球资讯科技的核心职能主管;及在2019年3月4日至2023年2月6日期间担任尚乘环球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核心职能主管。邱在2016年12月19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为尚乘环球的董事。
施在2021年4月16日至2023年2月9日期间为尚乘环球的紧急联络人兼投诉主任。施在2016年4月5日至2017年7月3日期间及在2016年9月23日至2017年7月3日期间分别就尚乘环球的第1类(证券交易)受规管活动和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担任其持牌代表。施现时并非证监会持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