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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来源:  中国证券报 2022-11-17 17:40:20 18984
银保监会网站11月17日消息,中国银保监会制定并发布了《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面规范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行为,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银保监会网站11月17日消息,中国银保监会制定并发布了《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面规范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行为,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办法》答记者问时表示,银保监会在《办法》制定过程中,也正在同步研究制定《关于印发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规则的通知》,对不同设计类型的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要求进行重新梳理并细化,以便消费者更全面、清楚地了解保险产品的功能作用,便于消费者更好选择保险产品。


优化信息披露方式


“信息披露一直是各国保险监管机构提升行业透明度、强化外部监督、维护市场公平的重要监管抓手。”上述负责人透露,总的来看,当前产品信息披露制度建设还存在短板,尚未建立适用于所有人身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整体框架和配套规则。同时,《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已出台十余年,原有一些监管要求已不能满足新形势下监管工作需要,需要统筹规划并制定新的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制度。


该负责人介绍,《办法》共六章,三十一条。《办法》制定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一是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强化外部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强化保险公司产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二是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为目的,优化信息披露方式,强化保险公司产品信息披露的全面性,顺应互联网技术应用的趋势,方便保险消费者快速获取产品关键有效的信息。


三是以依法全面从严监管为导向,强化保险公司产品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尽义务,加大对各类信息披露违规事件的问责力度,提高信息披露违规成本。


明确披露产品费率及现金价值


从具体内容来看,《办法》指出,保险公司作为产品信息披露的主体,应当将产品的条款、费率、现金价值全表等与消费者权益密切相关的信息进行全面披露。信息披露对象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


上述负责人表示,《办法》明确要求,保险产品的费率表和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现金价值全表首次作为产品信息披露材料主动公开。


“我们认为,产品费率和产品现金价值作为产品的重要信息,与消费者权益密切相关,公开披露有利于消费者更全面地了解保险产品信息,更好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促使保险公司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从国际经验看,披露产品费率、现金价值等信息,也有经验可循。”上述负责人称。


《办法》还明确了停止销售产品、变更产品等情况下更新信息的时限。比如,《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决定停止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自决定停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披露停止销售产品的名称、停止销售的时间、停止销售的原因,以及后续服务措施等相关信息。产品信息发生变更的,保险公司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上述变更包括产品上市销售、产品变更或修订,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加大问责力度


《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完善内部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机制,披露材料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负责管理,保险公司不得授权或委托个人保险代理人自行修改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


《办法》还明确了保险机构相关管理人员在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材料制定、使用等方面的责任。同时,也明确了违反本办法对保险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可采取的监管措施和处罚举措。


《办法》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设计、修改、使用产品信息披露材料的,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保险机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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