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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文交所股改证实 对邮币卡电子盘地位有何影响
来源:  广州金融局 2015-08-05 11:54:00 1912
广州金融局8月4日发布关于促进广州场外市场交易场所规范发展的暂行办法。办法中明确表示此办法的目的是为促进场外市场交易场所规范发展,有效服务实体经济,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维护交易者合法权益。

广州金融局8月4日发布关于促进广州场外市场交易场所规范发展的暂行办法。办法中明确表示此办法的目的是为促进场外市场交易场所规范发展,有效服务实体经济,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维护交易者合法权益。办法中提到广州市新设场外交易场所应具备的条件和规范,并设立广州场外交易场所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作为广州场外交易场所的行业自律组织。有金融圈内人士向南都记者分析该意见稿称,“准入和清算是核心”。从该意见稿规定来看,针对行业内不甚规范的黄金白银交易平台应能起到约束作用。

关于促进广州场外市场交易场所规范发展的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 市金融局 时间: 2015-08-04

为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现就《关于促进广州场外市场交易场所规范发展的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公众可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

公众的意见或建议请于2015年8月13日前向市金融办反映或提交。具体途径如下:

1.邮寄至广州市广仁路1号广仁大厦三楼广州市金融工作局资本市场处(邮政编码:510032);

2.传真:020-83171680;

3.电子邮箱:hezhi@gz.gov.cn

社会公众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关于促进广州场外市场交易场所

规范发展的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场外市场交易场所规范发展,有效服务实体经济,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维护交易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的若干意见》(穗府〔2015〕19号)、《广东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我省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善后处置工作完善各类交易场所监管制度的通知》(粤金函〔2013〕48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场外市场交易场所(以下简称场外交易场所),是指在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之外,在我市依法设立的从事场外衍生品、权益类产品的交易平台。

本办法所称场外衍生品是指以商品实物、仓单、价格指数等为基础资产,价值依赖于基础资产的非标准化合约,如中远期、互换、场外期权等,但不包括期货和场内期权;权益类产品是指产权、私募股权、私募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

第三条 场外交易场所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市场化运营,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切实做好风险防范,努力维护市场稳定。

第四条 市金融局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我市场外交易场所规范发展和监管工作,指导场外交易场所做好资金托管、统一清算、风险控制,推动我市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章 场外交易场所设立

第五条 在我市新设场外交易场所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场外交易场所应采用公司制组织形式,注册资本应实缴且不低于300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额不低于50%;

(二)场外交易场所的主发起人应为法人机构,具有相关行业背景,财务状况良好,上一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

(三)场外交易场所的所有发起人应遵纪守法;

(四)场外交易场所至少具有3名满足以下条件的中高级管理人员:

1.从事金融、法律、财务工作满5年,或从事经济工作满10年;

2.最近3年无违法犯罪记录;

3.熟悉掌握与场外交易场所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和专业知识,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第六条 申请设立场外交易场所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设立申请;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章程;

(四)发起人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中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简历、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六)规章制度,包括交易制度、交易规则、交易品种清单、信息披露制度、资金托管制度、结算清算制度、仓储管理制度、服务准则、内部管理制度、内控制度、风险防范预案、会员管理办法等;

(七)合法合规经营承诺书;

(八)省、市相关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申请设立场外交易场所,由主发起人向市金融局提交申请材料,市金融局审核后报送市政府,由市政府报省政府审批。主发起人取得省政府或经省政府授权的相关部门出具的批准设立文件后,在市工商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经营范围可为“开展场外市场交易场所业务(具体以批准文件为准)”。

第八条 场外交易所名称、住所、经营场所、公司类型、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营业期限、股东名称、经营范围、章程、董事、监事、经理等发生变更,以及申请清算组备案、办理注销登记的,市工商局应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广州市商事登记管理信息平台将有关信息发送至市金融局。场外交易场所在停业、解散、破产前,应妥善处理交易资金和其他资产,了结相关交易,做好善后工作,依法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章 场外交易场所业务规范

第九条 场外交易场所应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合理设置业务部门,交易、结算、财务等部门人员原则上不交叉任职。

第十条 场外交易场所的交易系统、信息系统应安全、稳定,公开发布的交易信息应及时、准确。

第十一条 场外交易场所应妥善保存登记、交易、结算、交收等原始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第十二条 场外交易场所应加强会员管理,防止会员侵害交易者利益,定期为会员组织培训,引导其持续开展交易者教育。

第十三条 场外交易场所从业人员应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不得参与本场所的品种交易,不得泄漏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获得非法利益,不得侵害会员、交易者合法权益,获取非法利益。

第十四条 场外交易场所应制定交易者准入标准,会员有义务进行市场风险揭示,交易者在签署知悉风险、独立操作、自负盈亏的确认书后方可进行交易。

第十五条 场外交易场所应规范经营,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一)参与本场所交易;

(二)操纵价格;

(三)虚设账户;

(四)允许虚拟资金参与市场交易;

(五)代客理财、代客操作等替代交易活动;

(六)发布虚假广告,进行虚假宣传,欺诈交易者;

(七)发布、提供存在虚假不实、重大遗漏、误导性陈述的信息、报告、材料等;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行业自律和创新发展

第十六条 设立广州场外交易场所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作为我市场外交易场所的行业自律组织。行业协会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促进我市场外市场规范发展为宗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接受市金融局指导。

第十七条 行业协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教育协会会员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规定,组织开展行业交流和宣传,维护协会会员合法权益,向监管部门反映协会会员的建议和诉求;

(二)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管理规则,规范协会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

(三)组织开展交易者教育培训,维护交易者合法权益;

(四)处理、调解协会会员之间、协会会员与交易者之间的纠纷;

(五)指导、督促协会会员制定、执行交易者准入标准;

(六)组织探索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试点工作,对场外衍生品进行备案管理;

(七)对违反行业自律管理规则的协会会员及其从业人员,采取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暂停发展新交易者、取消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试点、列入从业人员黑名单、开除会籍等纪律惩戒措施;

(八)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广州商品清算中心(以下简称广清所)是按省政府要求,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场外市场清算机构,发挥对场外交易场所风险防范、信用增进、辅助监管作用。广清所由市金融局负责监管,相关管理办法由市金融局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依本办法新设以及已通过国务院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验收且满足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要求的交易场所,在加入行业协会,接受行业自律管理,并纳入广清所清算系统后,鼓励在风险可控、统一清算的基础上,按照“交易、托管、清算、仓储”分离原则探索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试点,并报市金融局备案。

第二十条 参与场外衍生品交易试点的场外交易场所,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具有场外衍生品合约设计、交易管理、风险控制的专业人才;

(二)场外衍生品上市、中止、取消、恢复应到行业协会进行备案;

(三)交易资金应在广清所指定的托管银行进行第三方存管,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资金;

(四)建立完善的仓单管理及交收机制,符合广清所登记标准的仓单可在广清所进行登记;

(五)交易数据交由广清所进行备份。

第二十一条 探索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试点,广清所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为经行业协会备案的场外衍生品交易活动提供资金清算服务,根据交易指令向托管银行发出资金划转指令;

(二)组织开展交易者资金第三方存管工作;

(三)组织开展仓单登记工作,为场外交易场所开展仓单质押融资业务提供服务;

(四)对场外交易场所的资金流向、业务开展情况进行非现场动态监测,定期或不定期向市金融局及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场外交易场所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场外交易场所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市金融局报送经营情况报告。市金融局可对场外交易场所的经营管理、业务活动等进行现场检查。

第二十三条 场外交易场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市金融局可采取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等处置措施。场外交易场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相关部门对场外交易场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3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时,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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