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塞浦路斯监管机构最近发布的通知,塞浦路斯投资公司 (CIF) 必须确保遵守欧盟范围内的法规。塞浦路斯证券交易委员会 ( CySEC ) 概述了几项 CIF 的监管义务。
据报道,这些规则与《欧洲绿色协议》相一致,要求企业将可持续性考虑因素纳入其运营中。从投资策略透明度到加强风险管理,CIF 现在必须确保遵守旨在促进金融业更加绿色的欧盟范围内的法规。
可持续发展相关义务
塞浦路斯证券交易委员会的通函强调了 CIF 必须遵守的几项立法,确保它们将可持续性风险和因素纳入其金融服务中。这些义务是根据欧盟的主要法规制定的,包括《可持续性相关披露条例》(SFDR)、欧盟分类法和MiFID II的更新。
根据 SFDR,提供投资组合管理和投资建议的 CIF 必须提供透明的可持续性相关披露。
根据监管机构的规定,投资基金必须公布政策,详细说明如何将可持续性风险纳入其投资决策和薪酬政策。此外,公司还必须在合同前的文件、网站和定期报告中告知客户可持续性风险。
宣传环境或社会特征的公司必须履行额外的披露义务。欧盟分类法规通过提供环境可持续活动的分类系统对 SFDR 进行了补充。该框架旨在打击漂绿行为并帮助投资者做出明智的选择。
MiFID II 与可持续发展一体化
第二版金融工具市场法规也已更新,将可持续性考虑因素纳入投资服务。CIF 还必须将可持续性风险纳入组织流程、风险管理框架和利益冲突政策。
这些变化强调了公司将可持续性纳入其咨询和投资组合管理服务的需求。制造或分销金融工具的 CIF 必须将可持续性目标纳入其产品设计和分销策略中。
欧洲证券和市场管理局对监管预期提供了进一步澄清,CIF 应该积极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