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金融基础设施统筹监管与建设规划,保障金融体系安全高效运行,推动构建现代中央银行制度,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旨在明确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总体制度框架,健全金融基础设施准入管理,推动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的新发展格局,促进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办法》分为六章,共四十六条,明确了六类金融基础设施准入与监督管理的细化安排,包括总则、设立和准入、运营要求、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一是明确金融基础设施定义与统筹监管总体安排。《办法》明确了纳入我国金融基础设施统筹监管的是金融资产登记托管系统、清算结算系统、交易设施、交易报告库、重要支付系统、基础征信系统等六类设施及其运营机构,适用范围为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基础设施。同时,《办法》从完善党建、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与国际规则标准衔接等方面对加强金融基础设施统筹监管作出总体安排。
二是完善金融基础设施准入安排。《办法》对在境内设立金融基础设施的条件,包括股东及“董监高”资质、资本要求、系统建设等作出规定。同时,《办法》明确了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对各类金融基础设施实施准入管理的职责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