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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获准发行永续债 缓解偿付能力充足率压力
来源:  中国经营网 2022-08-16 15:53:59 18417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以下简称“偿二代二期”)政策下,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承压,资本补充需求凸显。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以下简称“偿二代二期”)政策下,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承压,资本补充需求凸显。


保险公司获准发行永续债 缓解偿付能力充足率压力


8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保险公司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保险公司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核心要素、发行管理等规定。


平安证券非银金融行业首席分析师王维逸认为,偿二代二期工程对险企实际资本的认定更加审慎,优化最低资本结构,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存在一定挑战。


一位券商人士对《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对于险企来说,股东注资、资本内生以及发行资本补充债券等主要资本来源方式,分别存在稀释股权比例、补充周期较长、无法补充核心资本等问题,大量待补充资本的市场需求,为永续债发行提供了发展空间。同时,也要注意防范资本过快消耗,偿付能力超预期下滑。


资本补充需求凸显


保险公司可通过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即永续债)补充核心二级资本。在王维逸看来,2004年以来,原保监会不断放开险企的债务性资本补充渠道:允许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债,并规定次级债计入附属资本的次级债金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允许上市保险公司和上市保险集团公司发行次级可转债,并规定可转债在转股前可计入附属资本;允许保险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资本补充债券。


关于保险公司的资金来源,国泰君安证券非银金融行业首席分析师刘欣琦认为,当前保险公司面临股东注资周期长、利润创造对资本补充的过程缓慢以及资本补充债仅能补充附属一级资本等问题。2022年起正式实施保险公司偿二代二期工程,实际资本认定更为严格,计入核心资本的保单未来盈余上限为35%,导致保险公司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出现大幅下降。


在海通证券非银金融首席分析师孙婷看来,由于对最低资本要求和核心资本认定更为严格,2022年一季度上市险企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普遍下滑,降幅均超过50个百分点,二季度已披露偿付能力指标的61家寿险公司和73家财险公司中分别有36家、33家公司出现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下降,资本补充需求普遍存在。


王维逸认为,截至2022年一季度末,主要上市险企的寿险核心偿付能力下滑明显,但均显著高于100%、满足监管要求;爱心人寿、前海人寿和复星联合健康的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足70%,处于行业较低水平。其中,复星联合健康2021年通过股东捐赠补充资本6.5亿元,但股东捐赠不能增加股比、并非长久之计。对于核心偿付能力不足的险企,除资本补充外,也可以通过调整业务结构和资产配置结构等方式来改善偿付能力。


在刘欣琦看来,当前各家保险公司主要通过申请偿二代二期过渡政策维持充足的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水平。永续债政策的出台,将有利于保险公司在完全实施偿二代二期政策下缓解核心资本紧张的问题。


缓解核心资本压力


王维逸认为,监管允许保险公司发行永续债,从发行主体、发行条件和减记、转股及赎回条件等方面做出规定,有助于进一步拓宽保险公司资本补充渠道、增加险企的核心二级资本、提升险企核心险企偿付能力充足率水平,同时增强保险公司风险防范化解能力。


在刘欣琦看来,《通知》建立保险公司永续债发行规范,引导行业有序通过债务性工具进行资本补充。作为资本补充债的一种,永续债同样需要满足资本补充债的发行条件,包括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上年末经审计和最近一季度财务报告中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等。


需要注意的是,《通知》设立了永续债减记或转股条件。《通知》规定永续债减记和转股的条件包括两类:一是持续经营触发事件,即保险公司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30%;二是无法生存触发事件,即银保监会认为若不进行减记或转股,或相关部门认定若不进行公共部门注资或提供同等效力的支持,保险公司将无法生存。


同时,《通知》还规定了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赎回和付息限制。根据《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发行的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赎回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的,不能赎回;支付利息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的,当期利息支付义务应当取消。保险公司无法如约支付利息时,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投资人无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对保险公司实施破产。


王维逸认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30%的险企数量极少,绝大多数险企无法通过持续经营触发事件对永续债减记和转股。头部险企经营稳健、资本充足、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发行永续债后不存在不能赎回和取消利息支付的问题。


值得一提的是,在孙婷看来,《通知》取消了外部评级要求。《通知》规定,发行人或投资人可聘请信用评级机构对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进行信用评级。投资人应当提高内部评级能力,对保险公司发行的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投资风险作出独立判断。而此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第3号)即“3号文”则要求资本补充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与交易初始评级应当聘请两家具备资质的信评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将稳妥有序组织保险公司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发行,持续强化信息披露要求,切实维护投资者权益,同时持续加强对保险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督管理,提升保险公司防范金融风险、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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