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7月12日欣泰电气正式强制退市,A股又多了一家因为欺诈发行而受到查处的公司。回顾一下近几年来因为欺诈发行遭到强行退市的公司——绿大地、万福生科、海联讯。不难发现加上欣泰电气,上述的四家公司,除了绿大地之外,另外三家都是创业板上市公司,为何欺诈发行屡屡出现在创业板块,监管部门确实需要重点治理这个问题。我个人看来创业板欺诈发行情况严重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首先,创业板上市公司,多以新兴产业,高新创为主。这类企业通常都存在企业成立时间短,或者企业规模不大等问题,因此这些企业的管理并不规范。这些企业申请上市之时,即便其上市的硬性指标达到了上市的要求,然而它们的企业素质可能并未达标。更别说那些硬性指标都未达到的公司了。因此,这样的公司上市,很容易出现造假情况。更何况还有保荐机构当“高参”,这些公司自然也就容易走上欺诈发行的道路。
其次,创业板上市公司多以民营企业、家族制企业为主,这些企业选择欺诈发行也是基于利益的驱使。而主板主板上市公司则不同,虽然这里面也不乏各种造假行为,但主板上市公司多以国营企业为主,而且很多上市公司还是大型国有企业,甚至是央企,就这些企业来说,其造假动力是不足的。因为即便是造假上市,其得利的也是国有股股东,造假者并不能从中获取多少利益。但民营企业、家族制企业就不同,一旦企业上市,实际控股股东就能获得巨大利益。即便是企业高管,也能从中获得不少的利益。因此,面对利益的诱惑,一些民营企业、家族制企业铤而走险是很有可能的。刚好中小板也汇聚了大量的民营企业与家族制企业,因此,同样也要防范中小板这类企业的欺诈发行行为。
其三,《证券法》对欺诈发行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大,这更让民营企业、家族制企业的胆子大了不少。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这点处罚,相对于欺诈发行的企业得到的收益根本不值一提。
而《证券法》之所以对欺诈发行行为的处罚力度如此之小,实际上是基于对国有企业的保护。因为目前的《证券法》主要是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修正的,随后又于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并于2005年10月29日颁布实施。而当时并没有创业板的存在,中小板也是于2004年6月刚刚开板不久,所以当时的股市还是以国有企业为主体的市场。由于国有企业造假上市动力不足,所以这才有了《证券法》对欺诈发行行为如此宽松的处罚规定。
但在中小板推出之后,尤其是在创业板推出之后,民营企业、家族制企业铺天盖地而来。如此一来,《证券法》明显就不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了。可以说,《证券法》迟迟没有修改,这就使得民营企业、家族制企业一直都在分享着国有企业的政策红利。于是这就有了民营企业、家庭制企业欺诈发行行为的发生。由于创业板的政策性红利又远远超过中小板,创业板也因此欺诈发行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