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原油期货标准合约
交易品种
中质含硫原油
交易单位
1000桶/手
报价单位
元(人民币)/桶(交易报价为不含税价格)
最小变动价位
0.1元(人民币)/桶
涨跌停板幅度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价±4%
合约交割月份
最近1-12个月为连续月份以及随后八个季月
交易时间
上午9:00 - 11:30,下午1:30 - 3:00以及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交易时间。
最后交易日
交割月份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国家法定节假日调整最后交易日
交割日期
最后交易日后连续五个交易日
交割品质
中质含硫原油,基准品质为API度32.0,硫含量1.5%,具体可交割油种及升贴水由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另行规定。
交割地点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指定交割仓库
最低交易保证金
合约价值的5%
交割方式
实物交割
交易代码
SC
上市机构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
二、交易时间
原油期货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上午上午9:00 - 11:30(其中10:16-10:30休市),下午1:30 - 3:00,连续交易的开始时间为21:00,连续交易的结束时间待定。
三、最后交易日
原油期货的最后交易日为交割月份前一月份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原油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八个交易日闭市后,不能交付或者接收能源中心规定发票的自然人客户该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为0手。
能源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国家法定节假日调整最后交易日,若调整最后交易日将影响新合约挂牌、自然人退出、套保套利业务、期转现等业务的时间节点。
四、保证金制度
1、原油期货合约根据上市运行不同阶段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最低收取标准。合约挂牌之日起为5%,交割月前第一个月第一个交易日起为10%,最后交易日前两个交易日起为20%(备注:以上保证金标准为交易所标准,原油期货上市前,我司将会公告公司标准)。
2、价格大幅波动时,交易所会相应提高交易保证金水平。
五、涨跌停板制度
涨跌停板(又称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是指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
原油期货标准合约的涨跌停板设置为不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4%。
六、持仓限额制度
持仓限额是指能源中心规定的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或者客户的持仓量的最大数额。
限仓规则:
1、合约挂牌至交割月份前第一个月,对于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和境外中介机构,当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大于或等于7.5万手,其限仓比例为25%。
2、合约挂牌至交割月份前第三个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和客户均限仓3000手。
3、交割月份前第二个月起,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和客户均限仓1500手。
4、交割月份前第一个月起,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和客户均限仓500手。(以上持仓量数据均为单向计算)
原油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八个交易日收市后,不能交付或者接收能源中心规定发票的自然人客户该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为0手。自最后交易日前第七个交易日起,对该自然人客户的交割月份持仓直接由能源中心强行平仓。
七、大户持仓报告制度
客户、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某期货合约的买(卖)持仓(同一方向上一般持仓与套利持仓合并计算,下同)达到能源中心规定的一般持仓限额的100%的,境外中介机构的买(卖)持仓达到能源中心一般持仓限额的60%的,应当主动于下一交易日15:00前报告到能源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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