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次十三届人大当中,中国金融监管体制延续多年的“一行三会”结构,将会出现重大变化。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显示,拟将银监会(成立于2003年)和保监会(成立于1998年)的职责整合,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这也就意味着,多年来国内在二元期权、P2P等金融衍生品乱象遇到不知谁监管的问题也将逐渐变得有针对性的管理。其实不管是我国还是国外,为了维护零售客户的利益,金融监管方都在不断加强,首当其冲的就属于今年1月欧盟刚刚实施的MIFID II(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法规),虽然目前英国处在脱欧方面当中,但是MIFID II 也同样适用于英国。同时英国FCA后期还有可能进一步的加强监管,这也是为何目前多个英国平台交易商都进行了转监管的措施。
欧盟MiFID II 修改具体内容是什么?
根据FCA相关文件,MiFID主要针对客户利益最大化原则做了以下的调整。
——其他投资公司的责任义务条款。
该条款规定,所有的MiFID(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法规)公司,不单单是经理人和顾问,如果对客户及其代表人之外的任何个人支付、提供及收到任何与提供投资或类似服务相关的费用、佣金及非货币收益,将视为违反了客户最大利益和利益冲突法规要求,
以下情况除外:
l 意在提高相关客户服务的质量
l 以及不妨碍公司诚实守信、公平、专业地维护客户的最大利益(客户最大利益原则)。
该类条款影响最大的利益就属于目前各个平台的代理商客户,即该类客户不可再从平台商手中获得返佣费用,否则平台将会被视为违规操作,很多平台采取转监管的措施主要也是为了维护代理客户的利益。各大平台相对应采取的措施多为申请第二监管牌照,其中开曼群岛、维京群岛、塞舌尔、伯利兹,巴哈马、英属维尔京群岛等为主要的第二牌照申请选择,这也是为何此前多个平台对该类客户会进行账户转监管的邮件通知,当然该类客户都本着自愿原则进行账户转移。
——MiFID公司可以提供小的非货币性福利
其中关于小的非货币性福利内容具体如下:
l 一种金融工具的信息或文件,或者投资服务(包括一些不涉及实证分析的短期市场评论);
l 发行方促进公司债券发行所提供的书面资料,且在该资料中清楚的披露了与发行方的关系,所有有关投资公司及一般公众均可获得;
l 具体金融工具和投资服务相关的会议和培训;
l 以及合理的最低待客,比如会议及培训课程提供的点心。
该条款的内容可视为上条条款的补充款,即类似于平台商等公司可对客户提供的额外福利,该福利既可以提高服务质量,且不违反遵循客户的最大利益原则。
此外,MiFID II还制定了新的公司保存支付、提供及接收提高客户服务质量的凭证义务,以及预防损害客户最大利益原则的措施,未来监管方将更容易检验公司判定其个别支付或收益是否在准许范围之内。
ESMA对杠杆监管加强方面的内容有哪些?
近期关于杠杆方面的问题主要是由ESMA(欧洲证券和市场管理局)依据最新MiFID II 进行的市场监管加强的措施,FCA也转载发表其声明,而该类措施目目前还在酝酿当中,具体实施时间仍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