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财网外汇资讯】-继上周证监会宣布强化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实施强制退市责任后,上海证交所周五(3月9日)稍晚公布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的征求意见稿,欺诈发行、日常信息披露重大违法行为等情形被纳入强制退市行为。
征求意见稿对欺诈发行行为采取”零容忍”的态度,上市公司首发上市或重组上市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构成欺诈发行,或者被法院以欺诈发行股票罪作出有罪生效判决的,均应当对其股票予以终止上市。
意见稿称,上市公司年度报告若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根据相关证监会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导致连续年度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终止上市标准的,应当对其股票予以终止上市。
另外,征求意见稿将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重大违法纳入强制退市情形,并规定五年内因信息披露违法被证监会三次以上行政处罚也应予退市。
新规按照从严原则优化重大违法退市实施程序,例如暂停上市期间由12个月缩短为六个月,而且重大违法公司被暂停上市后,不再考虑公司的整改、补偿等情况,六个月期满后将直接予以终止上市,不得恢复上市。
新规还收紧重大违法退市公司的重新上市条件,规定因欺诈发行退市的公司不得申请重新上市,因其他重大违法退市的公司申请重新上市时间间隔由一年延长为五年。
征求意见稿自正式发布之日起实施,并拟遵循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作出相关新老划断安排。在征求意见稿发布前,上市公司已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已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适用原规定;发布后,上市公司被行政处罚决定或生效司法裁判认定存在违法事实的,无论其行为发生时点,对其是否构成重大违法退市情形均适用新规。
2014年,证监会发布退市改革意见,建立了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2016年,博元投资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被上证所终止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