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财网外汇资讯】-《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出台两个月后,相关配套文件发布,对商业银行持股1%以上、5%以下(不含5%)股东的报告事项作出详细说明。
3月9日银监会发布的《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股东报告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指出,上述相关股东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商业银行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上市商业银行股东应当在知道或应知道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1%以上、5%以下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商业银行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今年1月5日发布的《暂行办法》,旨在加强商业银行股权和股东管理,治理违规使用非自有资金入股、代持股份、滥用股东权利损害银行利益等乱象,防范金融风险。《暂行办法》和配套文件秉持穿透监管的原则。
《暂行办法》,主要聚焦于商业银行的主要股东,即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5%但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要求其说明入股目的,披露股权结构、资金来源、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和最终受益人等信息。
但是,近年许多商业银行的股东通过掩盖关联关系、股权代持、股权转让等方式,实际持股比例超过5%以上,变相突破监管规定。因此,监管部门加强对持股5%以下股东的关注,以便于及时摸清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存在的潜在风险。
《通知》扩大了信息披露范围,要求商业银行在报告持股1%-5%股东的股权变动时,也要说明股东穿透信息;尤其是在股权结构方面,要逐层说明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披露股东真实背景,说明持股真实目的,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规避监管现象。
此外,股东入股使用的资金,股东是否存在委托他人或受他人委托持股的情况,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入股商业银行的数量是否符合规定等,都是信息披露的重点关注事项。
商业银行还需要报告关联交易信息。根据《通知》要求,如果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与商业银行开展关联交易的,需要披露关联交易是否依法合规,交易价格是否公允,交易条件是否优于其他交易。
关于报告流程,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有关股东信息的报告,由银监会接收;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关于股东信息的报告,由所在城市银监局或银监分局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