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财网外汇资讯】-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周五(1月11日)表示,鉴于私募基金等“三类股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证监会将在新股发行审核过程中采取重点关注,“三类股东”不得成为拟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三类股东”包括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计划,本质均是金融机构管理其他出资人的资金。他在新闻例会上表示,考虑到“三类股东”问题不仅涉及到新股监管政策,还涉及到新三板发展问题,证监会近期明确了新三板挂牌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IPO)时存在“三类股东”的监管政策。
他介绍称,鉴于目前管理部门对资管业务正在规范过程中,为确保“三类股东”依法设立并规范运作,要求其已经纳入金融监管部门的有效监管。为确保能够符合现行锁定期和减持规则,要求“三类股东”对其存续期做出合理安排。
为从源头上防止利益输送行为,从严监管高杠杆结构化产品以及层层嵌套的投资主体,要求存在上述情形的发行人提出符合整改计划,并对“三类股东”做穿透式披露。同时要求中介机构对发行人及其利益相关人是否直接或间接在“三类股东”中持有权益进行核查。
经历近两年的爆发式增长,新三板公司数量已超过1.1万家,不少新三板企业开始申请在沪深证交所首次公开发行(IPO)股票。不过,对于“三类股东”能否成为拟上市公司股东,一直没有明确说法。